(2017)浙0282民初7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囡与胡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囡,胡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48号原告:王囡,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胡锡,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王囡与被告胡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囡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囡负担。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