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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囡与胡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囡,胡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48号原告:王囡,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胡锡,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王囡与被告胡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囡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囡负担。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