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双林与王蕊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林,王蕊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530号原告:何双林,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王蕊玲,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原告何双林与被告王蕊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何双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双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何双林负担。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云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