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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双林与王蕊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林,王蕊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530号原告:何双林,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王蕊玲,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原告何双林与被告王蕊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何双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双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何双林负担。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云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