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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晓静与诸葛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静,诸葛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332号原告:陈晓静,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诸葛李晓,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陈晓静与被告诸葛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晓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晓静以愿与诸葛李晓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晓静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陈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