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11221615315079。法定代表人:周金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春市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09005560381516。法定代表人:周连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宜春市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宏盛公司上诉称:案涉项目部是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其作出的管辖协议约定不能约束宏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宏盛公司上诉称案涉项目部是独立的诉讼当事人,但未提供相关注册或登记手续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认定该案涉项目部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该项目部仅是宏盛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项目部设立人即宏盛公司承担,因此项目部与通达公司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及于宏盛公司。该协议属于协议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宏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邓育军审判员 胡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