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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光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光亮,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2014年7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光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光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周光亮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汶骆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东河港路与汶骆路路口附近,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光亮血液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光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周光亮的常住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刑事判决书、执勤报告、现场及抽血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光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光亮在2017年8月10日被逮捕前被羁押的9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周光亮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光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乾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世超代书记员 张燕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