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继灯与陆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灯,陆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310号原告罗继灯,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被告陆斌,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田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继灯与被告陆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继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继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罗继灯负担。审判员 陆彩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惠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