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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邵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邵锦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493号原告: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北路308号企业大厦3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6705564A。负责人:黄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容伟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邵锦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邵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泳媚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