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州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陶忠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忠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号。法定代表人:万润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忠山,男,汉族,1945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巴州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61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巴州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是接收货币一方,因原告居住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故该案应由接收货币一方的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库尔勒市,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艾尔肯·艾肯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