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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与陈光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陈光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644号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住所地邹平县。负责人:张红梅,系该门市部经理。被告:陈光润,男,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与被告陈光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陈光润主动给付了原告剩余的货款2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姜道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