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雒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1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雒某,男,生于2002年,住巴州区。法定代理人辛某(曾用名雒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生于1981年,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曾用名张某1,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男,生于1974年,户籍地巴州区。本院在执行雒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后,在执行中,已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华平在银行存款57600元,故本案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巴州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远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