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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晓成与杜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成,杜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2033号原告:杨晓成,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杜长文,男,1952年6月出生,民族不详,住江苏省铜山县。原告杨晓成诉被告杜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晓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晓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杨晓成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500元退还原告杨晓成。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