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文芳与韩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芳,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89号申请执行人:余文芳,女,汉族,身份证号:140225197309240063,住大同市城区旧五医院家属楼19-1-18。被执行人:韩喜,男,汉族,身份证号:140203196801110831,同煤集团云冈矿南盘皮带队三组工人,住矿区恒安新区M区25-4-8。本院在执行余文芳与韩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查封其名下所有的晋BFK6**小车一辆(未找到实物),无工资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