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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焱丽申请执行朱文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焱丽,朱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冯焱丽,女,生于1969年10月21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朱文智,男,生于1981年1月25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支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2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5)正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