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秋平、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秋平,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韩秋平,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刘海英,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秋平与被执行人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铅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112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秋平于2017年3月7日向铅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余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