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金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强,张全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706号申请人:刘金强,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郯城县人呢。被申请人:张全贵,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刘金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全贵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庙山镇大店村的经济林一处(林权证号:郯林证字2012第339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全贵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庙山镇大店村的经济林一处(林权证号:郯林证字2012第33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行为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金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瑞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