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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熊水和诉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水和,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1民初170号原告:熊水和,男,194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晋玲,女,住四川省泸定县,泸定县泸桥镇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汉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谯龙,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健,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水和与被告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熊水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水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熊水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 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化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