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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克某与刘某1、崔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某,刘某1,崔某,刘某2,张某,康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617号原告:克某。法定代表人:吴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馨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刘某1,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崔某,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康某,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克某诉被告刘某1、崔某、刘某2、张某、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克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广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