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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善术与王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术,王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李善术。被执行人王永波。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李善术与王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永波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