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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荣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荣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4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荣权,男,1986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05月0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6月0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荣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08月0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远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荣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06月04日,被告人夏荣权伙同杨某1、杨某2(二人已判刑)经商议后到赫章县兴发乡大山村奢石组,用钢筋撬开被害人路某1家畜圈墙,将圈内的两头耕牛盗走。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路某1家被盗的两头耕牛价值1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荣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路某2、路某3的证言,被害人路某1的陈述,同案犯杨某1、杨某2的供述、被告人夏荣权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荣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荣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荣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荣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5月05日起至2018年11月04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