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350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