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满胜与胡金霞、谢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胜,胡金霞,谢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759号原告:陈满胜。被告:胡金霞。被告:谢双龙。原告陈满胜诉被告胡金霞、谢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金霞、谢双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满胜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满胜撤回对被告胡金霞、谢双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陈满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