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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红萍与周加明、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萍,周加明,李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772号原告:陆红萍。被告:周加明。被告:李明华。原告陆红萍诉被告周加明、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陆红萍申请减小诉讼标的并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红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陆红萍负担。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