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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忠月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7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李忠月,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3303021975********,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坑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霄燕,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莉,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陕西福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蕾,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西安市蓝田县蓝桥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普化镇河湾口村。法定代表人:张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蕾,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张华,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6126011973********,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韩森路西段*号长信花园*幢*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蕾,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李忠月与被保全人陕西福富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蓝田县蓝桥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张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福富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蓝田县蓝桥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张华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张华名下车辆,号牌号码:陕A×××××;车辆品牌:奔驰牌;二、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被保全人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三、以上车辆查封、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执 行 员  王长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