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向红波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红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红波,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桑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8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红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红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向红波驾驶号牌为湘G****N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妹夫余某乙,沿麦黄线行驶至桑植县官地坪镇铜矿村文家湾组叶家湾连续下坡急弯路段时,驶离路面,坠入道路左侧坎下,造成余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向红波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向红波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直至交通警察到达。2017年4月8日、8月2日,余某乙的妻子向某某,父亲余某甲、母亲文某某分别表示谅解向红波。上述事实,被告人向红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桑公交认字[2017]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草图,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张杏林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谷某某、余某甲、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向红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红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红波交通肇事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红波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红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光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