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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李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现在已执行39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放弃对剩余部分债权的执行,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李某与李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范欣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