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邢增万与邢爱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增万,邢爱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517号原告:邢增万。被告:邢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增万诉被告邢爱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增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增万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增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