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6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友民,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山图村吴家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78********。被申请人:饶满龙,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华友创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393728-6。法定代表人:吁利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友民与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赣0192民初6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饶满龙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8号院5号楼5层17-607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朝字第1091056号),且查封吴友民、胡敏用于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9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2#住宅楼二单元202室(第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现本案已经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吴友民、胡敏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吴友民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友民、胡敏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9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2#住宅楼二单元202室(第2层)房屋的查封(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廖学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