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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秦科河、秦仲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科河,秦仲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秦科河,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秦仲荣,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科河与被执行人秦仲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科河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95.2元。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秦科河以被执行人秦仲荣下落不明及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对私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执21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陆鹏代理审判员  俸碧霞代理审判员  易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