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陕西镇巴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和喻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镇巴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喻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财保3-1号申请人:陕西镇巴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喻某某,女,汉族。申请人陕西镇巴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陕0728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镇巴县泾洋镇某某小区房屋一套,以及镇巴县泾洋镇某某��委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至今,申请人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镇巴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镇巴县泾洋镇某某小区房屋一套,以及镇巴县泾洋镇某某居委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荣霞代理审判员 范 纬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