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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813号原告:刘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赵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某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关 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