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813号原告:刘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赵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某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关 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