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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2708号原告:刘海军,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山东鲁维制药��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维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被告鲁维制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鲁维制药公司于2009年10月至2017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其于该时间段在鲁维制药公司从事消毒工工作。鲁维制药公司辩称,认可双方于2009年10月至2017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下:刘海军原系鲁维制药公司职工,2009年10月至2017年1月在被告处从事消毒工工作。上述事实,有户籍登记卡、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工作证、工资表、仲裁裁决书、仲裁申请书、送达证明、企业信息证实。本院认为,鲁维制药公司对刘海军主张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至2017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陆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谢玉滨代理书记员 司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