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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贤成、刘良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成,刘良义,黄含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贤成,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刘良义,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个体,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新区。被执行人:黄含香,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新区,系刘良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成与被执行人刘良义、黄含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6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须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1344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良义、黄含香两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第××号。本查封效力同时涉及该房屋所占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和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