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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申请执行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兆会,任龙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1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负责人:武雅玲,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福军,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松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法定代表人:任龙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兆会,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任龙太,住山西省闻喜县。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兆会、任龙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