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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786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786号之一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陵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17号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芦少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湘,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元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贝旭初,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计取1405元,由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会谱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人民陪审员  缪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