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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宋千启与张钧、刘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千启,张钧,刘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581号原告:宋千启,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勇,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钧(曾用名张军),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被告:刘露,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原告宋千启与被告张钧、刘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宋千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千启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计1349元,由原告宋千启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