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喜臣与王爱菊、狄成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臣,王爱菊,狄成龙,狄永全,通河县清河镇漂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君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327号原告:孙喜臣,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王爱菊,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狄成龙,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狄永全,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通河县清河镇漂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狄金成,职务:村主任被告:王君伟,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原告孙喜臣与被告王爱菊、狄成龙、狄永全、通河县清河镇漂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君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喜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喜臣负担。审 判 长 王佩军人民陪审员 沈玉蓉人民陪审员 耿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