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新敬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敬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5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新敬,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2011年12月10日至今任新蔡县棠村镇路庄村委支部委员、书记,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侯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敬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新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杜新敬担任新蔡县棠村镇路庄村党支部委员、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棠村镇政府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杜某1、杜某2等群众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项目,帮助杜某1、杜某2等人共计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4000元人民币。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新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但杜新敬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杜某1、杜某2等人危房改造申请、银行取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归案经过、任职证明,证人杜某1、杜某2、高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敬身为村委党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棠村镇政府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新敬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新敬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俊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