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锦灶与林淑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灶,林淑珍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047号原告:陈锦灶,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淑珍,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系被告林淑珍的女儿),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陈锦灶与被告林淑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锦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锦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锦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俊鹏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