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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锦灶与林淑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灶,林淑珍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047号原告:陈锦灶,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淑珍,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系被告林淑珍的女儿),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陈锦灶与被告林淑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锦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锦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锦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俊鹏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