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24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次旺南加与旦增朗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萨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萨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旺南加,旦增朗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4民初28号原告:次旺南加,男,藏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西藏萨迦县,现住西藏萨迦县。被告:旦增朗加,男,藏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于西藏萨迦县,现住西藏岗巴县。原告次旺南加诉被告旦增朗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次旺南加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次旺南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次旺南加承担。审判员 尼玛旺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旦增旺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