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福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18号被执行人:赵福苍,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福苍骗取贷款罪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刑初206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福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7年03月0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额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退赔案件被害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福苍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赵福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福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福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赵福苍未履行的罚金及赔偿部分,应当由被执行人赵福苍继续清偿。发现被执行人赵福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立即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