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郑禹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禹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494号罪犯郑禹松。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禹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禹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郑禹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郑禹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4次;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9月、2016年3月、9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月、2015年2月记功;2014年9月、2015年9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禹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禹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侯秀平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