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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霍保来与刘世强、郭荣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保来,刘世强,郭荣景,刘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3046号原告霍保来,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世强,男,成年,住河南省。被告郭荣景,女,成年,住河南省。第三人刘廷强,男,成年,住河南省。原告霍保来诉被告刘世强、郭荣景,第三人刘廷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霍保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保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霍保来负担。审 判 长 肖    培    源审 判 员 刘    志    丹人民陪审员 程倩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玉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