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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思付与崔茂坤、朱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付,崔茂坤,朱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615号原告:王思付,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茂坤,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朱焕英,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付与被告崔茂坤、朱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付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思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王思付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