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思付与崔茂坤、朱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付,崔茂坤,朱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615号原告:王思付,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茂坤,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朱焕英,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付与被告崔茂坤、朱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付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思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王思付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