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与巴州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保统筹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巴州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2919号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袁文仙,职务:站长。被执行人巴州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陈俊立,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与巴州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行审100号行政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975902元,执行费22159.0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巴州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38号现代丝路华庭12栋五套房产,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表示暂不予评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巴州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无存款,也无车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行审100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凤 梅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