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乃儒、宋衍华与陈昌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儒,宋衍华,陈昌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045号原告:杨乃儒,男,194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原告:宋衍华,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告:陈昌琼,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原告杨乃儒、宋衍华与被告陈昌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乃儒、宋衍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乃儒、宋衍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乃儒、宋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杨乃儒、宋衍华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