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闵惠、潘少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惠,潘少红,黄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闵惠,女,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郑洁新,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少红,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黄茂红,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7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闵惠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潘少红、黄茂红的银行存款8269.12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闵惠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782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