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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川,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川在重庆市江北区多个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刘川在江北区五里店“远山网吧”内,盗走被害人童某1部OPPO手机。2.2017年6月1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刘川在江北区观音桥“红桃K网吧”内,盗走被害人刘某1部价值1800元的苹果6PLUS手机。3.2017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刘川在江北区红旗河沟“向前冲网吧”内,盗走被害人石某1部价值799元的金立GN5001S型手机。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刘川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川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川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800元,退赔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799元。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心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