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东谷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东谷农业有限公司,邹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15-1-401。法定代理人:宋某。被执行人河北东谷农业有限公司,住所:雄县东河岗村。法定代表人:张迎军。被执行人邹国芳,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东谷农业有限公司、邹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百五十七(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依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