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异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莱阳市柴油机厂、叶世臣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异第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莱阳市柴油机厂。法定代表人吕世飞,经理。申请执行人叶世臣(变更),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莱阳市白龙集团总公司。被执行人莱阳市汽车配件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柴油机厂、莱阳市汽车配件厂、莱阳市白龙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3)栖执字第947、948、949案件过程中,莱阳市柴油机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莱阳市柴油机厂称,(2013)栖执字第947、948、949-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停止对位于莱阳市荆山路、房产证号为莱房公字第××、5××号证下的全部房产以及部分无证房产(包括总装车间、R175件库、清洗车间、三车间、喷涂车间、锅炉房、机加工车间、油料库、橡胶车间、餐厅、清理工段、计量楼、礼堂、纸芯车间、冶炼炉楼、大件车间、小件车间)的执行。本院查明,上述有证房产和无证房产均于1996年8月27日抵押给了本案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在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烟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债权又经多次转让,申请执行人也随之多次变更,现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叶世臣,继受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抵押物,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叶世臣申请以房抵债,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3)栖执字第947、948、949-6号执行裁定,将上述抵押物作价抵顶给叶世臣,莱阳市柴油机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抵押物属于莱阳市柴油机厂的责任财产,依法应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上述抵押物在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房抵债,本院裁定将其交付抵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莱阳市柴油机厂的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莱阳市柴油机厂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国政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