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某诉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生于1991年5月5日,汉族,村民,住陕西省旬邑县丈寺镇牛家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10505XXXX。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4月28日,住陕西省彬县车家村庄乡店子头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5042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牛某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牛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70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关注公众号“”